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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趙藤雄行賄疑逾1600萬

中央社/ 2014.06.03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遭收押的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提出抗告,今天遭高等法院駁回。高院指出,趙男行賄罪嫌重大,僅認給錢1600萬元,與其他被告供稱,錢超越1600萬元不符。

趙藤雄及副總魏春雄涉桃園合宜住宅案,2日遭裁定羈押禁見,2人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凌晨駁回抗告,這起羈押案就此確定;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後,趙藤雄等人不得再提抗告並從6月2日起羈押2個月。

高院公布新聞稿指出,收賄的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經由中間人白手套蔡仁惠與趙藤雄談妥,讓趙藤雄得標,因此難認葉世文的協助是合法行為,足認趙藤雄、魏春雄交付賄款均涉有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且犯罪嫌疑重大。

高院指出,蔡仁惠在原法院訊問時供稱,參與期約賄賂的金額不止新台幣1600萬元,且尚有其他人曾期約或收受賄款,反觀,趙藤雄於原法院訊問時,則是堅稱只有1600萬元;趙藤雄、魏春雄均隱瞞尚有其他交付賄款的情事,難認已坦承全部犯行。

高院說,檢方偵查是浮動的,全案犯罪分工關係尚須查明,檢察官仍有繼續傳喚共同被告及證人作證的必要,趙藤雄等2人,有勾串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的可能。

此外,遠雄公司員工在1日上午11時許將公司傳票、會計憑證等資料,送往桃園一家工廠銷毀,後續遭檢方及廉政署查扣;這些資料尚在保存期限,應依法保存,不是一般員工可以擅自決定銷燬;趙藤雄等2人在時值交付賄款的犯罪涉案時期,任意銷燬公司資料,非通常的舉動,且2人無法說明「為何送請銷燬?」「何人決定銷燬?」,因此,原法院認為這是異常舉動,推認2人有指示下屬湮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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