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納稅義務人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3年5月期間採網際網路方式完成申報,並選擇「現金繳稅」方式繳納稅額,惟因事忙忘了繳納該筆綜合所得稅應繳稅款26,000元,遲至103年6月10日繳納,因已逾繳納截止日7天應另加徵3%滯納金780元,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本(103)年5月31日適逢星期六、6月2日適逢端午節假期,順延至6月3日為稅款繳納截止日,若103年6月6日才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稅款,將另加徵1%滯納金;如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使用附條碼繳款書者,最遲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即6月5日)至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設於臺閩地區各地營業門市以現金繳納,惟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雖不加徵滯納金,但仍屬逾期繳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