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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申報應納稅款,請依限繳納

大成報/ 2014.06.01 00:00
【大成報記者林瑞明/台北報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繳納之稅款,應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03年6月3日)前自行繳納,逾限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繳納15%滯納金外,尚需按應繳本稅連同滯納金依103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37%),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納稅義務人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3年5月期間採網際網路方式完成申報,並選擇「現金繳稅」方式繳納稅額,惟因事忙忘了繳納該筆綜合所得稅應繳稅款26,000元,遲至103年6月10日繳納,因已逾繳納截止日7天應另加徵3%滯納金780元,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本(103)年5月31日適逢星期六、6月2日適逢端午節假期,順延至6月3日為稅款繳納截止日,若103年6月6日才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稅款,將另加徵1%滯納金;如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使用附條碼繳款書者,最遲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即6月5日)至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設於臺閩地區各地營業門市以現金繳納,惟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雖不加徵滯納金,但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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