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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 陳肇敏等6人 判賠國防部5955萬

自由時報/ 2014.05.30 00:00
江冤死 國防部已賠家屬1億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彭顯鈞/台北報導〕國防部為了前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死案賠償家屬一億三百多萬元,之後向辦案抓錯人還違法取供的時任空軍作戰部司令陳肇敏等六位軍官,求償八千餘萬元;台北地院昨認定辦案人員有重大違失,判六人共應賠償五九五五萬餘元,其中前國防部長陳肇敏應負三分之一責任,理應賠三千四百多萬元,但受限國防部當初僅向陳求償一四七四萬餘元,最後判賠一四七四萬餘元,少賠近兩千萬元;本案可上訴。

這項判決也創政府機關付出國賠金後,轉向前任首長求償、獲得勝訴首例。

國防部回應,將由專案訴訟小組於收受判決書後,審慎研析,適法妥處。北部軍事法院院長楊從健表示,部分被告判賠金額與軍方請求有落差,收到判決全文,研析判決理由再決定是否上訴。

國賠轉向首長求償 勝訴首例

對於判決結果,陳肇敏的家人聽到記者電話詢問,即表明「他不在」,無法得知陳的看法。

江國慶在八十五年被軍方誤以為是姦殺謝姓女童案凶手,刑求逼供自白,八十六年八月遭槍決;軍事法院一百年九月再審,改判江無罪確定。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依刑事補償法賠付家屬一億三百一十八萬元後提起民事訴訟,向陳肇敏等人各求償一四七四萬餘元,共求償八八四四萬餘元,並聲請假扣押財產。

北院昨判決,陳肇敏、前空軍反情報隊參謀官柯仲慶,各應賠償一四七四萬餘元;反情報隊少校何祖耀、軍法室主任曹嘉生,各應賠八五九萬餘元。專案小組成員李植仁已亡故,由其子女李天賀、李欣蓉繼承債務,兩人被判在所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一二八九萬餘元;軍事檢察官黃瑞鵬因是司法人員,依據國賠法十三條,須被判決有罪確定才須賠償,因此判免賠。

此外,專案小組成員鄧震環在國賠審查期間,與國防部以二百八十萬元和解,未被國防部列為被告。

陳肇敏應負1/3責任 判賠1474萬

當初國防部求償時,將責任平均分擔給六位軍官,各求償一千四百多萬元,但法官計算出每位被告的責任,認定陳肇敏應負三分之一責任,應賠三四三九萬元,柯仲慶應負四分之一責任,應賠二五七九萬元,但限於國防部只向兩人各求償一千四百多萬元,因此只能依請求金額上限判賠,因此陳肇敏少賠近兩千萬元,柯仲慶少賠一千一百萬元。

法官另認定李植仁、鄧震環應負擔八分之一,要賠一二八九萬元,但鄧震環已以二百八十萬元和解,省了一千萬元;何祖耀、曹嘉生應負擔十二分之一責任,金額是八五九萬元。

法官認定,陳肇敏安排不具軍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隊柯仲慶等人主導訊問江國慶,又依陳肇敏批准的訪談計畫,對江違法取供,違反軍事審判法、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屬整體繼續性違法行為,被告們行為與江被判死刑有因果關係,屬公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違失,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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