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黃震等人假借承租咖啡店的名義,在民國97年用偽造徐姓地主的土地權狀影本、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向中山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權,藉此向上海銀行申貸成功得手近1150萬元。
上海商銀事後發現中山地政事務所未確實核對身份證影本真假,於是和3家保險代位求償公司共同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但地政機關辯稱,承辦人沒有故意或過失,他們只負責形式上審查,不需實質調查,審查行為也和核撥貸款沒有因果關係,因此拒賠。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地政事務所未依規定檢查土地權狀真偽,確有過失,但上海商銀對保時也未到申貸人住所訪查或向其他銀行求證、核對身分證、土地權狀真偽,自己也有過失。
合議庭認為,依照土地法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地政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酌雙方過失比例,上海商銀等應負3/4過失責任,因此判決中山地政事務所應賠償286萬餘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