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取消保險業董監投票權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12 年前
為杜絕保險業介入上市櫃公司經營的爭議,立法院院會今天(20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保險業不得行使被投資公司董監選舉投票權,以符合社會大眾對保險業的期待。

保險業資金來自社會大眾繳納的保費,金管會認為,若保險業藉由大量持有特定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在董監事改選時介入經營權之爭,可能產生潛在利益衝突或增加系統性風險,影響公司經營決策及金融秩序,應該加以限制。

因此,立法院院會20日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保險業不得行使被投資公司董監選舉投票權,以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原音)因為保險公司的錢不是公司的錢,它是保費、保險戶的錢,所以做這樣的修正,我們覺得合情合理,符合一般社會大眾的期待。』

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保險業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相關人的利益。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凡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的信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