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咻小女友8次 6大條件獲饒

自由時報/
12 年前
願娶少女 婚前絕不炒飯

〔自由時報記者湯世名/彰化報導〕21歲王姓男子與15歲女友8度發生性行為,少女母親發現後提告,彰化地院開庭時,王男當庭求饒,並表示願娶少女為妻,少女母親提出「結婚前,王男不得與少女發生任何性行為」等6大條件,王男允諾下雙方和解,院方19日依此判處王男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彰化縣王男與少女在網路認識、成為男女朋友,雙方8度上床發生性行為,不料被少女母親發現,憤而向彰化地院提告王男妨害性自主。院方開庭審理時,王男當庭向少女母親求饒,表示他很愛少女,願意娶少女為妻以示負責。

少女母親當庭寫下6大和解條件,包括有「王男不得收留少女在任何處所過夜」、「少女若離家不歸,王男應勸導少女每天均返家過夜」、「在結婚之前,王男不得與少女發生任何性行為」、「少女尚無駕駛執照,王男與少女相處期間,不得讓少女騎機車」、「王男應勸導少女不要再有刺青行為」、「王男與少女家人見面時,對於少女家長及其他長輩應有禮貌及尊敬的態度」等。

少女母親要求王男做到6大條件,若王男自認做不到就不必和解,絕對告到底。

王男見6大條件並非難以達成,也非少女母親刻意刁難,連忙應允,當庭表示一定徹底達到少女母親的要求。

判緩刑3年 獲女方和解

彰化地院強調,倘若王男違反6大條件,院方將視原本的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院方將撤銷緩刑。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院長高淑貞表示,就算條件再離譜,只要兩方同意,第三者很難說合不合理、適不適當,此案中,王男在談判上是相對弱勢,只得允諾遵守6大條件,很難用客觀標準評斷,不過從這6個條件也可看出,少女母親仍秉持傳統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