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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盛和致函越南財長要求協助 財部:台商可提認列損失

NOWnews/ 2014.05.16 00:00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對於越南近日發生暴動事件,財政部長張盛和除已致函越南財政部長Mr. Dinh Tien Dung與台灣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Mr. Vu Tien Loc,請其協助向越政府表達我國就該事件的關切及提供必要協助,並希望事件能和平落幕外,同時,財政部也提醒,營利事業在越南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可依法提賦稅上的認列投資損失。

財政部表示,在越南暴動事件發生後,除每日對各公股金融事業於當地營運據點的營運狀況及員工安全進行了解外,並籲請各公股金融事業應本於金融業為客戶服務的精神,給予越南受災台商必要的金融協助,並加強注意當地營業據點維安措施,以維持正常營運暨保護員工人身及財物安全。

有關這次暴動事件營利事業遭受損失賦稅上的認列,財政部也說明,營利事業在越南設立分公司,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公司因越南排華事件所遭受的損失,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提供損失清單、相關照片等損失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其損失。至於上分公司的淨損益由台灣總公司合併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於營利事業在越南設立子公司,財政部指出,該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人格,非屬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合併申報的範疇,其損失無法於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認列。但越南子公司如有營業上虧損致台灣母公司出資額折減發生投資損失,吾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由台灣母公司認列投資損失。如越南子公司因越南排華事件,致無法繼續經營,也無法進行清算程序者,得提供駐外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由台灣母公司認列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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