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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資遣教師需合法定程序

中央商情網/ 2014.05.14 00:00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2014年5月14日電)高教工會指許多大學以「超額」為由,強制資遣專任教師。教育部表示,資遣教師需合法定程序,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現職已無工作可擔任,才可資遣。

高教工會日前指出,接獲許多教師投訴,私校巧立「超額教師」名目,強制資遣教師;然而教育部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要求系所生師比需低於32(生除以師,數字越低越好),也就是「最差標準」;私校卻將其視為最高標準,一高於32就資遣教師。

高教工會認為,依據教師法第15條「資遣」的要件,僅限於學校減班、停辦、解散及教師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並沒有「超額」的條目。

對此,教育部人事處副處長李秉州指出,教師資遣要件除依教師法第15條,私校還需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2條規定辦理。

上述法令明訂,「教師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

李秉州解釋,私校不會以「超額」為理由呈報資遣案,但「課程調整」導致教師無課可上,也符合資遣要件。而資遣原因的認定,由學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查,再經教育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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