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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建立原民區選舉配套

中央商情網/ 2014.05.13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014年5月1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建立直轄市原民區自治選舉配套,七合一選舉可選區長與區民代表。

2010年縣市合併改制後,直轄市內原住民「鄉」改制為原住民「區」,喪失原先具有公法人地位,區長為官派。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在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範圍,條文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選舉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及辦理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里長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

配合原住民區設區民代表會為立法機關,條文規定,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選舉,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孔文吉說,對原住民而言這是最重要的法案,民國99年12月25日因應縣市改制,讓原來包括台北縣烏來鄉、台中縣和平鄉、高雄縣茂林鄉、那瑪夏鄉與桃源鄉都喪失山地鄉公法人地位,剝奪原住民選舉權。

孔文吉說,修法後,這幾個區都能納入七合一選舉,原住民可選出原住民區長與區代表,保障憲法賦予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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