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寶電腦:本公司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仲裁案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仲裁機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2.事實發生日:103/05/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9日依與大同公司之股東協議(含股東特別協議等相關協議),對大同公司提起仲裁,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權益。4.處理過程:本仲裁案經仲裁庭審理,裁決大同公司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下同) 2,118,607,432元,及自10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大同公司並應負擔三分之一仲裁費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因本仲裁案之裁決,預估本案本公司將於103年第一季認列損失約47.3億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針對仲裁裁決不利之部份,尋求法律救濟途徑。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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