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指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共計6章、55條文,除維持開放線下交易的支付服務(O2O),並就最低實收資本額及儲值限額,保留經濟部版本內容,分別為3億元及3萬元。
另外,金管會針對這項草案有8大調整內容,包含第一,將開放無實質交易基礎的「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業務。
第二,經營業務項目涉及收受儲值款項與無實質交易基礎的「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或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達一定金額的業者,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三,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得相互兼營業務。第四,規範對象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外,也納入兼營銀行、中華郵政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適用一致規範經營業務,以維護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
第五,也將導入銀行協助管理專用存款帳戶運作情形的機制。第六,支付款項運用收益應計提一定比率,以回饋使用者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用途。
第七,金管會也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控內稽制度。第八,納入公會組織協助建立相關自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