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副校長陳榮隆說,針對立委提案,嚴格來說是將間接證據推定聯合行為明文化,不算太大放寬;最大的差別是,若從市場狀況、商品特性及事業行為的經濟合理性來推定業者是否涉聯合行為,業者必須舉證以證明沒有違反聯合行為。
以台塑化、中油案為例,若國際油價上漲造成購油成本增加,兩公司必須舉證油品所占成本多少,為何算出來中油、台塑化會有一樣的油品定價;且每一次都要舉證說明,但下次舉證就很難再用相同理由。
他指出,修法後最大差異在於企業須負舉證責任,通常聯合行為直接證據取得困難,由企業來負舉證責任相對較容易,有助公平會查處聯合行為。
陳榮隆也說,查處聯合行為最有效的就是「窩裡反條款」,但窩裡反條款應排除主謀,不能首謀者找大家來聯合行為,結果又出面檢舉其他人,這就有故意陷害的問題。
台北大學經濟系教授黃美瑛則認為,台塑化、中油同漲油價案,業者不思競爭,這是結構上的問題;另,四大超商聯漲咖啡案,若像立委提案如有聯合行為卻無法合理說明,就認定違法,要小心有硬入人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