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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104年起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逢星期六、日一律補假

大成報/ 2014.05.09 00:00
【大成報記者胡美慧/台北報導】內政部於5月8日召開部務會報討論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第6條修正草案,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逢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在修正辦法報行政院核定後,未來不再有放假日「被吃掉」的問題,明(104)年3天以上的連假將有6次。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計11日,加上週休二日,全年放假總日數為115日。有鑑於104年計有7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或星期日,其中僅有農曆初三有補假規定,造成104年放假總日數僅109日,民眾普遍認為「被吃掉」6天假。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並形成連假,以利家族團聚及促進觀光經濟發展,內政部已研擬修正上開辦法,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逢星期日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至於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原本即為連續假期,且農曆除夕前均為工商社會繁忙時期,為符合國人習慣,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之補假仍維持現行往後補假的方式辦理。另外,基於本年度工商產業及社會大眾之日曆作息均已排定,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政部表示,本年3月17日召開研商紀念日及節日放假相關事宜會議,與會多數機關、團體認為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至於春節固定放假9天及增加其他放假日問題則應審慎。依據上開共識,本次修正草案以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一律補假及形成連假為修正重點;另外,針對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之補假方式,內政部於3月31日另函請中央相關機關表示意見,經4月21日彙整各機關意見,基於春節前為工商繁忙時間,為避免年前放假太多易造成公務辦理時間限縮及生產無法順利進行,以及兼顧國人對年節假期補假之習慣,大多數機關均建議採往後補假方式辦理,內政部爰於修正草案規定,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之補假採往後補假之方式辦理。修正草案已於4月28日刊登行政院公報預告10天,並經5月8日提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將儘速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正草案若奉行政院核定,未來放假日及其補假規定都有明確的規範,不僅有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劃明年度公部門辦公行事曆,也有利社會大眾排定各項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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