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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晶: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08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5/08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 為限。應募人為規則性投資人時,將擇定有助於本公司提升技術、開發產品、降低成 本、拓展市場或強化客戶關係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以藉其經驗、技術、知識、聲譽 或通路,提升本公司之競爭力、營運績效或獲利能力。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私募有價證券股數以不超過70,000仟股(含)為原則。5.得私募額度:新台幣700,000,000元。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 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或定價日前 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 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 情形決定之。 上述私募價格之訂定,係依據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訂定之,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或償還銀行借款以減少利息費用,並健全財務體質。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金市場狀況、籌資時效性、發行成本等因素後,透過 私募有價證券方式籌資,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故擬透過私募方 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本次私募如引進規則性投資人時,應考量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 限制,可確保公司與規則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鑒於私募資金用途係因應公 司營運發展所需,並對公司經營之穩定性及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得依當時市場狀況修訂之;未來如遇法令變 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 權處理之。11.參考價格: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得依當時市場狀況修訂之;未來如遇法令變更 、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 處理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得依當時市場狀況修訂 之;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 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其轉讓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外,其權利 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擬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2)有關本案之私募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募集金額或其他相關事宜等, 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 ,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得依當時市場狀況修訂之;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 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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