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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德:代本公司重要子公司玉晟創業投資(股)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與母公司晟德大藥廠(股)公司合併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08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合併2.事實發生日:103/5/8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母公司晟德大藥廠(股)公司吸收合併本公司,本公司為消滅公司。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母公司晟德大藥廠(股)公司吸收合併本公司,本公司為消滅公司。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母公司晟德大藥廠(股)公司持有本公司52.13%,為整合集團資源、提昇經營績效,母公司擬吸收合併本公司。7.併購目的:整合集團資源、提昇經營績效。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整合集團資源、提昇經營績效。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合併後有助於提升經營績效,對存續公司未來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均有正面效益。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1.換股比例:暫定以本公司普通股1股換發晟德大藥廠(股)公司普通股0.522股。2.計算依據:以103年3月31日之財務報表為基礎,並參酌各自之經營狀況、股票市價、每股盈餘、每股淨值、公司展望、其它相關因素及獨立專家出具之換股比例意見書計算之。11.預定完成日程:合併基準日暫定為民國103年10月31日。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合併生效後,消滅公司之帳列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均由存續公司依法承受;消滅公司於合併基準日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式,均由存續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惟自本契約簽訂日起至合併基準日止,未經存續公司事前同意,消滅公司不得為任何對存續公司之權益有重大影響之契約行為或承諾,亦不得有任何超出通常營業範圍所必須之行為。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一)公司名稱: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所營事業主要內容:西藥製造、批發、零售業(二)公司名稱:玉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營事業主要內容:創業投資業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無。16.其他重要約定事:無。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18.其他敘明事項:無。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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