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發起罷免立法委員募款活動 內政部呼籲應注意政治獻金法及公職選罷法規定

大成報/
12 年前
【大成報記者胡美慧/台北報導】對於有團體發起罷免立法委員活動,因活動性質屬政治活動,內政部表示,針對政治活動所為之募款,須受政治獻金法之規範,該法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故政黨、政治團體以外之團體,不得為從事特定政治相關活動,公開對大眾進行募款或接受捐贈,內政部呼籲民眾或團體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避免觸法。

內政部表示,依照政治獻金法第2條規定,政治獻金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以外之個人或團體如果為特定政治活動,公開向大眾募款或接受捐贈,依該法第27條規定,將按其收受金額處2倍之罰鍰;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將予沒入。

由於個別團體之募款活動態樣不一,其募款行為應視該募款團體之性質及募款目的予以認定,如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由監察院依法查處;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則由衛生福利部、地方政府等機關依法查處。至於本次團體發起罷免立法委員募款活動之募款款項,是否屬政治獻金法第2條所定「無償」或「不相當對價之給付」,監察院自會注意個案具體事實,依法研處。 另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3項規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違反者,由選舉委員會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內政部也呼籲相關團體如募款從事罷免宣傳活動,亦應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以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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