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確實業: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05/05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東台精玖旺硬質合金科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69771(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3658(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原貸與期間將屆滿,因應被投資公司營運週轉之需求,辦理展延。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5588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1.07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