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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研擬立法 虐童可追究刑責

中央社/ 2014.05.05 00:00
(中央社台北5日電)中國大陸民政部就草擬中的「家庭寄養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草案中規定,寄養家庭成員侵害寄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構成犯罪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大陸媒體今天報導,「家庭寄養管理辦法」草案中規範了寄養條件,未滿18歲、監護權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被寄養。

另外,寄養家庭須具備下列條件,包括主要照料人的年齡在35歲以上,60歲以下,身體健康,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經驗,初中以上程度。

寄養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當地處於中等水準以上;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精神疾病,及其他不利於寄養兒童成長的疾病。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係和睦,並與鄰里關係融洽。

草案中也規定,寄養家庭所寄養的兒童不得超過2人,且無未滿6周歲兒童。此外,寄養家庭若發生借機斂財、歧視虐待寄養兒童,將被強制解除寄養關係,構成犯罪的將被追刑責。

所謂「家庭寄養」是指經過規定程序,將大陸民政部門監護的兒童委託在符合條件的家庭養育的照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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