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張燦鍙3年、前議長黃郁文4年徒刑定讞。台南地檢署行文通知28日發監,黃郁文戶籍地在台南,將送往台南監獄執行;張燦鍙戶籍地在新北市淡水,由南檢囑託士林地檢署執行。
張燦鍙原定28日上午要到士林地檢署報到,但他未現身,而是透過委任律師李勝雄遞狀聲請暫緩執行並指出,已聲請再審,張燦鍙願意每天到指定警局報到,保證不會逃亡,為治療宿疾,聲請延緩執行3個月。
士林地檢署認定張燦鍙提出暫緩執行無正當理由,29日發出拘票。
張燦鍙今天下午4時許自行到士林地檢署,向檢方聲請暫緩發監執行;但檢方審酌後,認定無正當理由,予以駁回,今天晚間將他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