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靜茹受訪回應表示,這次事件對她打擊很深,她絕無虛偽或造假之心,事後也深自反省改進。
判決指出,陳靜茹承審某件民事案件,在民國99年12月16日宣判當天,因為還沒製作好判決原本,於是先透過電腦民事審判資訊系統上傳一份複製他案的判決理由,內容與本案毫無關聯。
不料,陳靜茹疏忽未告知,導致書記官列印寄出錯誤的判決書給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發現有誤,向書記官反映,陳靜茹事後補寄正確的判決書。
當事人向民間司改會檢舉,司改會請求將陳靜茹送交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陳靜茹事後遭法官評鑑委員會移送監察院,監察院並通過彈劾案,書記官被法院記過。
司法院職務法庭開庭審理後認定,陳靜茹辯詞避重就輕,有意把部分違失責任諉過於書記官,沒有自我反省,今天依公務員服務法判決降一級改敘,減少每個月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