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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傳親密照挨告 亂傳親密照挨告

自由時報/ 2014.04.2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邱姓男子取得張姓友人與女子搭肩貼臉親密照,誤以為女主角是王女,見獵心喜,以電郵散布照片,並附記「如果被張妻看到,她會作何感想?」王女怒告妨害名譽;法官認為,照片中的女子是張妻,並非王女,不符妨害名譽構成要件,判無罪,邱男搞錯親密照對象,反逃過官司。

法官調查,邱姓男子聽聞,王姓女子與已婚的張姓男友人走得很近,他取得張姓友人與女子搭肩貼臉親密照,誤以為女主角是王女(其實是張妻),邱男廣傳電郵,建議王女別和張男拍攝太親熱照片,並說「曾經有人告訴我,王女和張男有親密的交往,因為沒證據,所以我不寫。現在有了證據,請看附加檔(親密照)」。他要友人規勸王女,為了她個人與張男家庭,不要繼續與張男親密交往。邱男並附記如果這張照片被張妻看到,會作何感想?

王女認為,遭到影射與張男過於親密,名譽受損,控告邱男妨害名譽;邱男辯稱,誤認照片中的女子為王女,才會寄出電子郵件,目的是要規勸王女,並不是想毀損名譽,發現認錯人,立刻向王女及其他收件人解釋、道歉。

法官認為刑法誹謗罪,以行為人「所散布者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為要件,邱男散布親密照時加註的文字內容,是誤認照片中的女子為王女才這樣寫,知道的人並不會誤認,郵件內容並未「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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