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媽得以報戶口
判決書指出,現年41歲的莉絲97年來台,到陳姓雇主家工作,負責看護雇主視障的兒子潘恩,他雖視障,莉絲看護期間仍與他交往,101年9月,莉絲產下一名女嬰。
莉絲告訴法官,事後她與菲律賓同鄉結婚,但女兒確實是潘恩的骨肉,雖然親子血緣鑑定報告結果明確,但戶政機關說,要拿到法院親子關係存在判決,才能辦理新生兒登記;造成莉絲的女兒無國籍,更別說健保卡,到醫院都要自費,因此訴請法院解決,以維女兒利益。
莉絲根據律師意見,以女兒為原告,自己為訴訟輔佐人,以菲律賓籍先生為第一被告、潘恩為第二被告,向新竹地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菲律賓籍先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反對陳述;潘恩則到庭表示,女嬰確實是他的小孩,他願意負擔本案訴訟費用,法官根據血緣鑑定報告,確認女嬰是莉絲與潘恩所生,判決確認與潘恩親子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