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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逾期未完成修法 內政部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大成報/ 2014.04.23 00:00
【大成報記者林瑞明/台北報導】司法院於102年4月26日公布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並於一年後定期失效,期限即將於本月25日24時屆滿。

行政院於101年12月7日即將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並由邱文彥及姚文智二位委員擔任共同召集人,組成4次專案小組會議,就朝野提出高達23個版本之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進行研商;內政委員會亦召開6次會議審查,惟目前仍有近三分之一條文未達成共識,恐難於本月底違憲條文失效前完成修法。根據地方政府的統計,目前全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已申請尚未核准90案、已核准455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含權利變換計畫)已報核未核定者497案,合計1,042案進行中,以每案10億元預估,約有1兆市值將因違憲條文失效而受到影響。

都市更新主要程序包括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等三階段,內政部表示,為避免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不及致目前推動中之都市更新案件受違憲條文失效影響,內政部已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規定,根據釋字第709號解釋意旨,針對資訊公開、確保民眾知悉都市更新相關資訊、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應經適當組織審議、給予民眾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經聽證程序及核定之計畫應送達相關當事人等事項,納入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中規定,以使都市更新案均能符合釋字第709號解釋所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但有關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比例過低而違憲部分,內政部表示,此部分因涉及法律之實體規定,仍須透過立法院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相關條文才能解套。內政部特別強調,因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將在本月底因違憲而屆期失效,為避免空窗期延宕,經法制單位及地方政府研商後透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以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以降低因修法未及完成而影響都市更新案件的整體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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