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逾期失效 內政部會商相關單位提出行政因應措施

大成報/
12 年前
【大成報記者林瑞明/台北報導】有關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應於103年4月25日前完成修法程序並公布施行,否則部分條文屆期將失效。行政院已於101年12月7日將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及6次委員會議審查,目前仍未完成修法。

為避免都市更新條例部分違憲條文屆期失效,造成推動都市更新空窗期,內政部除將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外,並於4/21日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都市更新條例部分違憲條文屆期失效後之行政因應措施,說明如下:

一、中華民國103年4月26日以前已申請尚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案,於是日後,因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同意比例已失效,各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中之個案均先暫緩審議,俟該違憲條文於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後,續由各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同意比例,再續行審理。

二、中華民國103年4月26日以後,各地方主管機關暫不受理事業概要申請案,俟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同意比例規定於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後,再據以受理。

三、中華民國103年4月26日以前已報核尚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均應依大法官釋憲意旨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聽證。四、有關都市更新案件舉行聽證之方式、通知對象、應檢附資料等事項,將由本部訂定都市更新聽證作業補充規定,供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參考。

AI革命進行式
AI革命進行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