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巫男在彰化和美鎮經營藥局,他明明沒有醫師資格,卻從民國99年11月起私下以每次代價新台幣200元到300元不等替人電療,口耳相傳下吸引被害人等人上門。
巫男在民國100年9月替被害人電療時,看到被害人衣衫輕解獨自躺在美容床上,於是起了色心,伸手撫摸被害人的私處、胸部。被害人受辱委屈事後在朋友面前啜泣,並報警處理。
巫男到案後辯稱以為電療器是美容師就可操作的脈波能量儀,他純粹是推廣機器,沒收費;案發時妻子在門口觀看,他不可能猥褻被害人,反控被害人缺錢才亂誣陷。
但法官皆不採信,認定巫男花大錢買電療器怎麼可能不知道商品名稱,且電療器製造商還派人教他使用方法;另根據被害人測謊結果、被害人朋友的證詞,認定他不但非法執行醫療業務1年多,還利用電療時猥褻被害人,依違反藥事法、乘機猥褻罪判刑1年2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