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3/04/222.捐贈原由:捐贈新台幣500萬元予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作為相關公益活 動經費之運用,以回饋社會。3.捐贈金額:新台幣500萬元整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5.與公司關係:利害關係人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