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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損失之適用條件及需備之文件

大成報/ 2014.04.19 00:00
【台北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稅自102年度起課徵,楊小姐是菜籃族,很擔心因為利用閒暇時間小額投資買賣股票而遭補稅,楊小姐說股價起起落落,其實沒賺錢,到時候若出售股票有交易損失,可否自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申報時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說明,若納稅義務人適用核實課稅,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係按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者,則出售股票時之交易損失可自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指出,申報股票交易損失時,應檢附以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應檢附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二)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另請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雖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證券交易所得申報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惟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的個人(包括本人、配偶或合於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就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分別計算,且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其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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