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標政府案用一定比例原住民合憲

中央商情網/ 2014.04.18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14年4月18日電)台灣高鐵等4公司不服標得政府採購案,因進用原住民員額不足須繳代金而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做出719號解釋,認定合憲。

司法官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指出,解釋標的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及政府採購法第98條,這兩法條重點在於,依政府採購法得標的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進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1%,若進用不足者,應按缺額及基本工資換算為代金並繳納做為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

興農公司、壹傳媒出版公司、蘋果日報公司及台灣高鐵公司,各因參與政府採購案且進用原住民人數不足而須繳代金新台幣55萬元至420萬元不等金額;4家公司不服須繳代金且認為所繳代金已占各採購案實際履約所得的甚高比例,循序爭訟敗訴確定後,聲請解釋。

大法官做出719號解釋,認為並不違憲(合憲),理由為營業自由受憲法保障並未受到侵害,爭執的兩法條規定,是為貫徹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意旨,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所為優惠措施,為維護重要公益,目的正當,且要求進用比率僅1﹪,比率不大,對廠商選用原住民的負擔尚無過重之虞。

未達進用標準者,按每月基本工資標準繳納代金,對廠商營業自由的限制並未過當,兩法條的規定對廠商財產權的限制與所維護的公益間沒有失衡,也未牴觸比例原則,且公司規模以百人為界線,是鑒於原住民於就業市場常處於相對弱勢,所採取的分類與所欲達成的目的間具合理關聯,與憲法平等原則也無牴觸。

此外,大法官指出,主管機關應注意,除了現行規定之外,應有更具體政策與作為,積極實踐對於原住民族工作權的保障,而且要定期檢討修正相關優惠措施,同時對未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而須繳代金者,如代金超過採購金額,宜有適當的減輕機制。1030418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