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4歲劉某前年4月在網路認識Amy,明知對方未成年,仍於同年5月3日邀約Amy到劉的表弟花蓮市租屋處發生關係,2週後,劉某再打電話約Amy外出,她從學校蹺課後到劉某約定地點。
劉先與Amy性交,兩友人一旁觀看,接著兩友人輪流與Amy性交,換劉一旁觀看,事後Amy母親察覺她行為舉止有異,報警處理。
劉辯稱不知Amy還是國中生,雙方性行為都是你情我願,劉的律師則指Amy行為不檢,無論白天或深夜,經常打電話給劉想要一起出去玩,這不是學生應有舉止,因此劉無法聯想Amy才14歲。
不過Amy出庭作證表示,剛開始與劉在網路聊天時,就說過自己的年紀,後來第一次見面也說過,第二次見面她還穿國中制服,對方不可能不知她的年紀。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劉與Amy見面時,對方沒有化妝打扮、稚氣未脫,劉不可能不知對方未成年,劉與友人一起輪流與Amy性交,並在旁觀看活春宮,有害少女身心健康發展,將劉判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