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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有象台產上榜 外包裝毀損退貨遭拒

卡優新聞網/段楚禎 2014.04.11 00:00

台北市法務局公布今(103)年第1季消費爭議申訴案件,經消保官通知業者說明消費爭議案情或商議解決方法,卻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業者,除網購賣家外不乏知名企業,消費權益明顯受損。而新北市則出現郵購商品退貨糾紛,因整新費用發生爭執。

業者未出面調處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以有象文化演唱會退票爭議3次未出席最多,另香港商動視暴雪有限公司及台灣產物保險等知名企業,也有未出席協商的情形。此外,網路交易糾紛賣家出席情況,與網路交易平台業者是否積極約束旗下賣家有極大關係,如露天市集本季有5位賣家未出席,Yahoo奇摩拍賣也有3位賣家未出席。

主任消保官陳信誠表示,網路交易競爭激烈,業者應積極介入賣家與買家的消費糾紛,也應更積極約束賣家出席協商會議,讓消費糾紛可以圓滿解決,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加入會員,進而賺取更多的廣告費及服務費,創造未來獲利的基礎。

經濟部研擬的「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已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決議通過,將自4月15日生效,消費者儘量選擇有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業者,較能保障自身權益。

而新北市則發生消費者郵購商品,撕壞外裝欲退貨遭拒的消費爭議,買賣雙方為退貨整新的費用該誰負擔發生爭執,雖然業者終於同意不收整新費用,但仍拒絕退還消費者所支付的來回運費。

消保法第19條明文規定消費者在鑑賞期內,有權利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退還價金,其中所謂解除契約退還價金,就是規範業者與消費者,彼此均應依民法第259條規定,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

消保官指出,雖然商品的包裝不能算是商品的一部分,但無礙於該包裝紙箱須隨契約解除後,一併返還業者的事實;尤其,當消費者依法擁有自主、任意、不附理由的解除契約權利時,適度要求維持包裝紙箱的完整性,既不違反消費者預見自己即將解約的可能性,也不是一件很難做得到的事。

因此,消保官建議,消費者在收到郵購買賣的商品後,有義務按臨櫃買賣的標準,小心拆封包裝紙箱,若違反臨櫃買賣的慣例合理拆封,造成業者必須額外支出包裝紙箱損失時,恐怕無法避免業者訴請賠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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