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依照政治獻金法第2條規定,政治獻金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同法第10條並規定,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成立之政黨、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報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許可後,才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第5條以外之團體如果為特定政治活動,公開向大眾募款或接受捐贈,依該法第27條規定,將按其收受金額處2倍之罰鍰;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將予沒入。反服貿運動性質屬政治活動,相關團體如為從事反服貿運動而為募款行為,須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至於此次個別團體所為之募款行為,有無構成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由於募款活動之態樣不一,應視該募款團體之性質、募款目的以及有無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等,分由各該主管機關查處,有關政治獻金法所定裁罰機關為監察院,該院自會注意個案具體事實,依法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