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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進行政治募款以政黨及政治團體為限 內政部呼籲民眾或團體應注意政治獻金法規定

大成報/ 2014.04.10 00:00
【大成報記者胡美慧/台北報導】對於近日有部分團體發起募款活動,內政部表示,針對政治活動所為之募款,須受政治獻金法之規範,該法第5條規定,個人或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依據上開規定,財團法人,或政黨、政治團體以外之公益社團法人,不得為從事特定政治相關活動,公開對大眾進行募款或接受捐贈,內政部也呼籲民眾或團體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避免觸法。

內政部表示,依照政治獻金法第2條規定,政治獻金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同法第10條並規定,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成立之政黨、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報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許可後,才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第5條以外之團體如果為特定政治活動,公開向大眾募款或接受捐贈,依該法第27條規定,將按其收受金額處2倍之罰鍰;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將予沒入。反服貿運動性質屬政治活動,相關團體如為從事反服貿運動而為募款行為,須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至於此次個別團體所為之募款行為,有無構成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由於募款活動之態樣不一,應視該募款團體之性質、募款目的以及有無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等,分由各該主管機關查處,有關政治獻金法所定裁罰機關為監察院,該院自會注意個案具體事實,依法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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