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兩岸服貿與貨貿協議同時展開協商,「成熟一項、簽署一項」係兩岸共識:
國際間洽簽FTA時,多數為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同時處理,併為一個協議;而兩岸簽署的ECFA是一個架構協議,將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分列為兩個後續協議,且未規定完成順序。由於兩岸經貿往來頻繁且我多數產業較具競爭力,若要將類似自由貿易協定內的所有議題一次談完才簽署協議,勢將延誤商機,故在ECFA後續4項協議(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保、爭議解決)協商之初,兩岸即確認「成熟一項、簽署一項」的務實作法,以利我商爭取大陸市場商機。
二、 服貿協議有助我業者開拓大陸市場,先簽署符合我方利益:
臺灣的服務業發展較大陸早,技術及經營管理普遍領先大陸,服貿協議先簽署有助於我服務業者早日開拓市場,確實符合我方利益。我方開放的64項承諾中有27項屬於現行開放者,開放近5年來並未造成勞工及產業的衝擊,未來政府仍將秉持此一精神,嚴格管理,以擅用開放帶來的機會與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