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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由時報「廣告也服貿 言論自由被出賣」,經濟部商業司說明

大成報/ 2014.04.09 00:00
【大成報記者林中貴/台北報導】有關報載面對兩岸服貿協議,廣告服務業擔心中方藉廣告、置入性行銷箝制言論自由一事,經濟部說明如下:

一、服貿協議未對大陸開放廣播、電視廣告等服務,故開放廣告服務業不會造成中國大陸業者藉此干涉臺灣言論自由

兩岸服貿協議中廣告服務業開放內容僅限於提供從事報紙及期刊獲取廣告時間與空間所提供的服務,透過廣告媒體(介)展示廣告之設計、創造及布置服務,並未對大陸開放廣播、電視廣告等服務,故開放後大陸業者無法藉由前述媒體的議題操作影響臺灣政策與言論自由;此外,臺灣廣告業者表示,臺灣人民已具有相當的民主素養,不會輕易被輿論操控或影響,況且臺灣廣告服務業具備高度創新、人文素養及科技應用等軟實力的優勢下,開放陸資來臺,反而將促使臺灣廣告業進一步成長。另一方面,對於中國大陸台商而言,開放後將能夠獲得可信任的臺灣廣告公司長期合作,實有助於台商在中國大陸的拓展與長期發展。

二、未來開放後,政府定當嚴格把關,注意防制陸資違法經營的情形,不影響我現有關於國安的管理機制

未來陸資來臺申請案,經濟部除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外,一定金額及特定條件的案件,須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議進行審查,並規定必要時得邀請國安單位參加。投資人所提供之資料,如有必要亦洽請駐外單位進行實質查證。陸資申請案如審查時發現有涉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第2項之情形(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或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則不予核准。獲准投資後,主管機關亦得依據許可辦法第11條派員前往調查,陸資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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