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的黃女在台中市開設一家餐廳,去年7月間僱用新進員工洪女,負責招呼客人、送餐及桌面收拾,在廚房清洗杯盤等工作,但女老闆尚未進行工作內容及安全教育訓練,就要求洪女上場工作。
洪女上班第一天,依老闆指示將杯盤端至廚房,她站在負責烹煮的林姓女同事後方清洗杯盤,林女在移動爐台上裝熱湯的鍋子時,不慎將整鍋的熱湯灑出,澆淋到洪女左下腿,導致灼燙傷。
全案經洪女持醫院診斷證明提告,台中地檢署以黃姓女老闆未對新進員工進行安全教育訓練、林女不慎燙傷洪女,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將2人聲請簡易判決。
48歲的黃女在台中市開設一家餐廳,去年7月間僱用新進員工洪女,負責招呼客人、送餐及桌面收拾,在廚房清洗杯盤等工作,但女老闆尚未進行工作內容及安全教育訓練,就要求洪女上場工作。
洪女上班第一天,依老闆指示將杯盤端至廚房,她站在負責烹煮的林姓女同事後方清洗杯盤,林女在移動爐台上裝熱湯的鍋子時,不慎將整鍋的熱湯灑出,澆淋到洪女左下腿,導致灼燙傷。
全案經洪女持醫院診斷證明提告,台中地檢署以黃姓女老闆未對新進員工進行安全教育訓練、林女不慎燙傷洪女,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將2人聲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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