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委王郁琦上午赴立院參加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公聽會並提出報告,但他最終沒有機會口頭報告。
這份報告表示,民間版草案採國與國關係,不符合憲法及兩岸條例對兩岸關係的定位,也將影響「九二共識」基礎的兩岸制度化協商,法理上及實務上都不可行;第二,民間版本的國會監督規定已非單純事前監督,等於由立法權完全指揮行政部門進行協商談判,不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第三,民間版草案協定締結計畫的內容,包括目標、主要內容、主要爭議點與因應策略等,可能導致談判的籌碼與底牌提前外洩,影響談判進行,也影響國家安全與利益。
報告第四點說,民間版草案規定,對提出協定締結計畫向立法院報告或經同意前就進行協商的機關人員,經立法院議決移送監察院糾彈;且草案進而規定如果違反而損害主權,要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影響主權及損害主權的定義不明,會使協商談判團隊畏首畏尾、裹足不前,反而影響民眾利益。
第五,民間版草案規定的協商程序,不算正式談判時間,每項協議至少卡在立法院270天。這種做法延宕協議簽署時程,可能錯失時機,影響人民權益。
第六,民間版草案規定施行前已簽署的兩岸協定,應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否則自始不生國內法效力。陸委會說,這可能違反法的安定性,也將影響國家利益、民眾權益、兩岸良性互動,及台灣在國際間談判的誠信。
第七,民間版草案參考部分美國快速授權制度及韓國通商條約締結法相關規定。陸委會指出,民間版草案只著重國會的事前及事中參與,卻未搭配設計後續的限時討論包裹表決,這種做法不符合美國快速授權制度的精神,將會造成立法與行政權力的失衡;同時,民間版與韓國的設計也有很多差異。
綜合以上7點,陸委會的報告認為,民間版確實存在許多窒礙難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