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第17條明定,「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即通知協議對方,適需要與對方重啟協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郁琦下午在陸委會例行記者會上回答提問表示,若行政院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先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通過,服貿協議處於監督條例第16條。
他說,之後適用行政院版監督條例的其他協議,若沒有涉及修法,會根據監督條例第16條進行包裹表決,6個月後沒有審查自動通過;但服貿協議因先有朝野協商逐條審查、表決的結論,行政部門會尊重,讓服貿逐條審查、表決。
若屆時審查結果有條文遭到改動,照行政院版本,將適用第17條重啟談判。
但重啟談判可能面臨陸方不接受問題,王郁琦對此指出,重啟協商不是台灣單方面可決定,若陸方不願意,「等於協議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