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尚男在去年8月10日凌晨酒駕,行經台中市大里區發現警方臨檢,逆向開進巷道,將車停在一戶民宅騎樓下,熄火後反鎖在車內閉目裝睡。
巡佐施秉鑫及同事上前盤查,拍打車窗要尚男下車,但尚男不理,雙方僵持1個多小時,施員竟拿出自備的防狼噴霧器朝車窗縫隙噴灑,尚男受不了而打開車窗,另名警員對他說:「你如果是男人就下車實施酒測!」尚男才下車並吹氣,酒測值為0.26,已超過法定標準,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但尚男拒絕在酒測單上簽名。
檢方偵辦後將尚男起訴,一審判他3月,尚男不服提起上訴,並稱警方以非法方式逼他下車吹氣,且全程未錄影存證,在證據調查未盡的情況下,不能僅憑員警的證詞以及一紙酒測值數據,就認定他酒駕。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尚男的酒測值已超過標準,員警使用防狼噴霧器與被告罪責是否成立並無關係,因而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
施秉鑫昨表示,尚男拒不下車酒測,聯絡車主尚男太太也無法到場,加上尚男駕駛的車是較少見的進口車,鎖匠告知無法開鎖,考量不用打破車窗,且不會造成尚男傷害,情急下才持身上的防狼噴霧器往車內噴了兩三下。
施員表示,防狼噴霧器是放在家中鑰匙圈,方便女兒外出防身,當天身上剛好帶著該串鑰匙,情急下才會拿出來使用,為避免爭議願意接受處分,但不影響尚男酒駕事實。
記者昨走訪尚男的住處,他不在家,無法得知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