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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虐待子女 英擬修法嚴懲

中央社/ 2014.03.31 00:00
(中央社記者黃貞貞倫敦31日專電)英國媒體報導,國會議員研擬新法,針對父母或照顧者惡意羞辱、遺棄或造成兒童身心受創者,最高將判10年監禁的重刑。

保守黨國會議員柏克蘭(Robert Buckland)與慈善團體Action for Children,合作推動家庭法修改,希望給兒童更多合理的照顧和保護。

根據目前法律,忽略照顧子女並造成他們身體上的傷害才構成犯罪,80多年來相關法律未再修改,教育單位發現,心理與情緒上的虐待對兒童的傷害同樣嚴重,必須正視。

Action for Children對全球41個國家的法律系統進行研究,發現只有包括英國在內2個國家,未將精神虐待兒童視為犯罪行為。

柏克蘭指出,目前的法律只著重對兒童身體的傷害,例如失明、失聰、殘廢或內臟受創,但現代科學已證明,情緒上的傷害對兒童的殺傷力也很大,但法律上卻排除這部分的處分,明顯需要修法。

根據研擬的新法,未來惡意對兒童的身心、社會與行為發展等面向造成傷害,一律視為犯罪行為,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

近年來,英國發生數起幼童遭生母同居男友凌虐致死案件,社工人員在例行家庭訪問時未及時發現問題,造成無可挽回的悲劇,被批未盡到照護責任,失職的父母也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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