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許姓消防員在民國100年12月7日晚間9時許,開救護車載送車禍傷患送醫行經台北巿承德路欲左轉士商路口時,對向車道的彭姓學生騎車直行閃避不及,撞上救護車頭,經送醫不治。
檢方認定許姓消防員未禮讓直行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案件在法院審理期間,許男表示,他要左轉時,有先確定對向的第一個及第二個車道車輛都停止,他開過二個車道往第三車道時,突然有機車衝出。
多名證人表示,看到救護車要左轉所以停車,後來聽到緊急煞車聲,就看到機車騎士頭部去撞救護車,然後飛出去,機車則像無人駕駛一般往前衝,撞到人行道護欄才停下,機車速度不是剛起步的速度,是從後方衝過來,衝很快,才會突然撞上。
台北巿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指出,這件車禍肇事原因是彭姓學生沒有採取安全避讓措施而失控,許姓消防員沒有肇事責任。
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許姓消防員無罪,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