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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恩師改判無罪 竟因「非故意喝醉」

自由時報/ 2014.03.2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酒醉不能辨別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所以強姦人是無罪的…」,若依照台南高分院的這起判決理由,那酒醉撞人、酒醉殺人等等,酒醉後所犯的所有罪行都可以免責囉?

法界譁然:酒駕也能免責嗎?

26歲王姓男子,酒後侵入昔日教導他的國小女導師家,性侵75歲的女導師,一審判他8年;王男上訴,台南高分院居然認為他「酒後心神喪失」,且「喝酒非其故意或過失」而改判無罪,消息傳出,社會譁然,起訴檢察官、一審法官都無法理解,台南高分檢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文後,研議是否上訴。

一審、二審都認定王男有性侵事實,也都同意案發時王男心神喪失,兩判決的差異在於,是否符合減刑或不罰的條件。

去年4月,王男喝了高粱酒後,翻越女導師住家籬笆,侵入房間,強押女導師,不顧她極力反抗,強脫她內褲,以手指性侵。

後來女導師趁隙踢開王男,逃到隔壁房間鎖門窗,王男用剪刀破壞門鎖入侵,女導師逃出報警,警抵現場逮捕正在裸睡的王男,測出他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5毫克。

王男辯稱,事發時已喝醉,不知是否侵入女老師住處性侵她,但檢察官以他當時還能鎖門、找剪刀破壞門鎖,顯然有行為能力,遂以強制性交罪起訴。

一審王男以酒醉不知情辯護,法官送鑑定,認為當時他確已達意識模糊、心神喪失狀態,但追究原因,是「他自己喝酒所致」,屬於刑法第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故不予減刑,判他8年刑。

王男上訴,二審合議庭審判長董武全、受命法官林英志、陪席法官侯廷昌審理後,卻以王男犯案時已醉,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且酒醉並非王男故意或過失所招致,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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