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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鏡湖穆閩珠婚變 再判准離婚

中央社/ 2014.03.26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文化大學董事長張鏡湖訴請與妻子穆閩珠離婚及返還1500萬元案,一審均勝訴。穆女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張鏡湖與穆閩珠在民國74年結婚,婚後並未約定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張男於98年間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將離婚官司訴狀貼到文化大學網站,主張自己精神痛苦,已無法忍受,一審判准兩造離婚。

張鏡湖控訴,雙方打離婚官司後,女方未經他同意,擅將夏威夷銀行帳戶定存提前解約,把350萬餘美元匯入她私人帳戶,張鏡湖因此要求穆閩珠返還新台幣1500萬元,一審法院判張鏡湖勝訴。

穆閩珠不服離婚及還錢這二起官司均敗訴,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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