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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合社銷售基金 金管會同意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4.03.25 00:00
金管會今(25)日表示,信用合作社屬銀行業,因為信用合作社與銀行相同,經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並適用信託業法相關規定,因此同意開放信合社可兼營信託業務,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金管會表示,目前開放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一)需符合資本適足、提足備抵呆帳、無虧損及累積虧損、無違法情事等資格條件。(二)應按信託財產總金額千分之一及新臺幣500萬元孰高提存賠償準備金。(三)應遵守信託業法及信託法相關規定。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信用合作社以信託方式銷售基金效益包括:(一)投資人權益可受到信託架構之保障。(二)作業程序亦可大幅簡化,免除客戶依不同基金公司填製各種申購表格並需逐筆匯款之程序,改由信用合作社直接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三)將增進信用合作社服務效能,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助益客戶關係之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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