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余玲雅擔任高苑董事長時,指示學校人事單位將母親余陳月瑛的巫姓司機冒充學校管理員,按月將巫男薪資匯入其個人帳戶,余玲雅領出後再轉交余陳月瑛做為母親私人司機薪資,從民國89年到91年間,共詐得210萬元。
余玲雅91年起又以高苑董事身分如法炮製,將母親家的謝姓幫傭列為學校總務處工友,按月向校方詐領薪資,91年至97年間共不法替余陳月瑛省下274萬元幫傭費用。
高雄高分院認為,余玲雅明知巫男、謝女均未在學校任職,仍以學校財產支付其薪資,詐領校產並擾亂學校人事制度,但考量她事後繳回不法所得,因此依2個背信罪分別判處她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以及有期徒刑1年。
由於全案定讞,加上被判刑1年的第2起背信案不得易科罰金,余玲雅須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