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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化工業放流水標準 呼籲工廠勿違規排放

大成報/ 2014.03.25 00:00
【大成報記者廖國樑/苗栗報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3年1月22日發布化工業放流水標準,其中非高含氮製程既設事業之氨氮放流水限值定為20 mg/L,業者若需進行改善設備等工程,應於3月31日前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經核定並依計畫內容執行,最長可延至106年12月31日施行。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環保署經多年調查、研究及分析,並廣納各界意見後,於今年1月訂定發布化工業放流水標準,共有49種管制項目,其中除8種含苯和含氯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質、6項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質、鈷、鋇及氨氮為新增項目外,甲基汞、多氯聯苯採實際可定量極限值(Practical Quantitation Limit;PQL)修正管制限值,其餘30項水質項目及限值與現行放流水標準中化工業類別相同。

新增項目-氨氮的限值依廢(污)水排放是否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及製程差異分別訂定。保護區內限值為10 mg/L,非保護區內的新設事業限值20 mg/L,非高含氮製程既設事業限值20 mg/L,自今(103)年7月1日施行。業者如需進行設備改善工程,得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經核定並依計畫內容執行者,可延至106年12月31日施行。排放於保護區外之高含氮製程既設事業,則採兩階段管制,第一階段限值為150 mg/L,自105年12月31日施行,第二階段限值為60 mg/L,自107年12月31日施行。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劉局長伯舒呼籲業者遵守相關法令,減少污染物質排入河水,確保乾淨美麗的家園。同時鼓勵民眾,如發現環境污染行為,可透過環保報案專線免付費電話0800-066666或(037)277007向環保機關檢舉,共同保護我們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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