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慧洋:澄清媒體對於本集團壹艘17,224噸散裝貨輪Beagle III沉沒事件之相關報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03/212.公司名稱:Beagle Marine S.A.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聯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百分之百持股公司5.傳播媒體名稱:請參閱其他應敘明事項6.報導內容:請參閱其他應敘明事項7.發生緣由:請參閱其他應敘明事項8.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9.其他應敘明事項:針對本集團船舶MV Beagle III三月十八日於日本東京灣外海與韓籍貨輪PegasusPrime碰撞而造成之沉沒事件,三月二十日日本讀賣新聞報載該事故原因為本集團Beagle III於碰撞前改變方向,而導致碰撞。該報導內容未考慮海上實務及相關國際法規,實有誤導閱聽人之嫌,故本公司特此發布澄清,以正視聽。因船舶航行之慣性,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MO)特別針對碰撞事故之防治訂定有”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COLREGs)”,要求所有船舶應於有碰撞風險時皆應採取避碰行為,且應以大角度轉向右舷方向。該讀賣新聞報導假設維持航向即可避免碰撞,實為不符合國際法之做法。另,該報導提及東京海洋大學的稻石正明教授分析,認為航向不變時兩船可能以200公尺之距離交錯。但200公尺實為非常危險之距離,僅略多於一船長度,若有海流、風向影響,則仍可能造成碰撞事故,因此不得因而不採取避碰措施。尤其事故發生時正值深夜三點,能見度不佳,更應積極轉向,避免碰撞。由船舶自動識別裝置(AIS)之紀錄可以發現,本公司Beagle III於碰撞前六分鐘即已轉向右舷自真航向200度轉至270度,完全依照國際公法辦理。而該韓籍貨輪則一直未調整航向,直到碰撞前一分鐘內,才調整航行角度自真航向45度轉至345度,且其錯誤轉向左舷正為本公司貨輪左舷紅燈方向,因此才造成該船船頭兩次撞擊我船左舷側板,而造成船舶翻覆。以對方貨輪採取措施之時機及錯誤之轉向可以判斷該輪若非機件故障,則是有顯著人為疏失。另碰撞造成我輪沉沒後,該韓籍貨輪竟未依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協助人員搜救,反而逕行駛離,因而延誤搜救,造成我輪船員迄今二人死亡、八人失蹤的悲劇。該日本新聞報導因不了解海上實務,而誤以為本公司避碰措施為”原因不明之突然轉向”,而未能指出對方船舶之違法行為。本公司特此就船舶專業進行澄清,以還原事實真相。另目前本公司亦已和英國及日本保險公司合作,委託日、韓律師扣押對方資產並追究民刑事責任。本公司之財產損失及對船員之撫卹皆有足額保險無慮,本案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