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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客戶資料 金管會盼維持

中央社/ 2014.03.18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8日電)金管會表示,於現行金控法及其授權規定對於金控子公司間的客戶資料已有管理機制,存款、信用紀錄等財務資料仍需事先取得客戶書面同意,建議宜維持現行規定。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9日將審查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及第60條條文修正草案。

金管會解釋,修正金控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原本金控下的客戶資料可以是選擇退出制,金控公司子公司交互運用客戶的「基本資料」,無須事先取得客戶同意,惟客戶如通知不同意提供使用,應即停止使用。

不過修正將改為選擇加入制,金控公司下的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應該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精神,改為選擇加入制,也就是客戶未書面同意之前,金控公司不可以任用。

金管會說,客戶資料交互運用為金控集團發揮經營綜效的重要規定,建議維持現行規定。同時金管會指出,於金控子公司間之客戶資料已有管理機制,存款、信用紀錄等財務資料仍需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所以建議宜維持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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