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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媒體報導「譚慎格:服貿 中併台完美政治協議」、「服貿戰火延燒 民進黨推文宣 提修正案」、「協議不能改? 民進黨團:台美協定有前例」及「學者報告:保障言論自由

大成報/ 2014.03.16 00:00
【大成報記者林中貴/台北報導】有關自由時報本(3月16)日多篇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提出質疑之報導,經濟部特回應如次:

一、 ECFA及兩岸服貿協議均是依據WTO規範簽署的協議:

上述報導質疑ECFA及服貿協議和臺星及臺紐協議無法相比,認為後兩者是在WTO架構下簽定,且是WTO會員間的對等談判,能真正提振臺灣的出口,但服務貿易協議則不屬這情況。

事實上,ECFA及兩岸服貿協議均是兩岸間依據WTO規範簽署的協議。ECFA在序言即提及「本著WTO基本原則」及「遵循平等互惠」,其內容亦多參考東協與中國大陸簽署的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兩岸服貿協議亦在序言提及「依據…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及「經平等協商」,其內容亦多參酌WTO服務貿易總協定,例如外界質疑的第17條(承諾表的修改)有關實施三年期滿可修改或撤銷承諾但須提出補償的規定,即是參照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1條,且類似內容亦廣泛出現在許多FTA中。

至於上述報導引述美國退休外交官譚慎格的意見認為服貿協議無法提振臺灣的出口,並舉例印刷及電子商務的陸方開放對我方投資者無益。事實上,ECFA貨品貿易早收清單對我出口有益已是事實(詳見經濟部3月12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執行情形」新聞稿),而兩岸服貿協議亦為我包括印刷及電子商務在內的眾多業者所殷切期待,與譚氏意見並不相同。

二、 「協議不能改?臺美協定有前例」之敘述與事實不符: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於1993年送立法院審議時,立法院院會曾於二讀時,將其中包括真品平行輸入等8項條款保留,美方對此結果表示完全無法接受,要求我方應取消保留條款,否則將考慮對我採取貿易報復措施,我方經權衡利弊得失,經內部協調,最後立法院決議撤回前揭8項保留條款。

至於「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方面,立法院未曾聲明保留,目前全部條文,除第17條(關於沒收程序之協助)因欠缺相關內國法規定尚無法執行外,其餘條文均有效執行中。

三、 兩岸服貿協議內容對我有利,服貿不影響國安及言論自由

上述報導認為美容美髮業將遇到衝擊,兩岸電子商務、批發零售業、殯葬業開放不對等,印刷及廣告業影響國安及言論自由,主張重啟談判。

事實上,我方美容美髮業者具有技術及經營管理上的優勢,這不僅是立法院公聽會中業者的證言,也可從曼都、小林、自然美等臺灣業者在中國大陸的發展看出。我方在電子商務中已爭取到優於其他國家進入中國大陸市場的持股優勢,這是電商業者都稱道的,至於雙方批發零售業模式一的開放幅度不同,則涉及我方無法對中國大陸網站作遮擋之問題,去年本部曾擬議封鎖侵害智慧財產權的網站,即遭網友發動封鎖「網路全黑日」抵制。有關殯葬業陸方未開放火化業務,係因該業務屬於陸方規定由政府提供之服務(因治安上之考慮),故未納入服貿協議開放範圍。

有關部分學者質疑我方有關印刷業及廣告業的開放將影響國家安全及言論多元與自由。事實上,我方未開放陸資經營出版業,未來陸資倘違法從事出版業將廢止其投資許可,且依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不論廣告資金來源為何,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及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的廣告活動內容,均屬禁止之列。此外,依據服貿協議及我國現行規定,陸資來臺若在經濟上具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或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政府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服貿協議的開放並不影響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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