笙科:公告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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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13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發行價格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1,0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日起,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 其因達成既得條件後而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如下: 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日起服務屆滿二年:既得50%; 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日起服務屆滿三年:既得50%。(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三)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日/退休生效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2)公司依法資遣或因其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員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者:如員工因遭本公司資遣或員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資遣或終止勞動契約當年度符合既得條件者,則按其當年度在職天數之比例乘以當年度得既得之股數,視為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資遣或終止勞動契約生效日起視為未符既得條件,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3)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既得條件規定,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符合既得條件之服務時程,迄符合既得條件所訂之服務時程後,視為達成既得條件。(4)一般死亡及因職業災害而殘疾或死亡者:(4-1)一般死亡及因職業災害死亡者於死亡當日視為已達既得條件之資格,獲配全部尚未達成既得之股數。(4-2)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視為分別於既得條件所列之時程達成既得條件。(5)調職:(5-1).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5-2).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或其他公司之關係企業者,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既得條件,得由董事長另行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時程及比例。惟就其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得低於前述第(一)項之條件。(6)其他終止僱傭關係(含解雇):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員工間勞動契約終止或變動者,就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得由董事長核定員工得既得之比例。(7)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5.員工之資格條件: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之股份數量,授權董事長參酌個人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核定員工名單及數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並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暫以103年3月12日收盤價每股83.7元為推估市價,依內含價值法計算出可能之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8,370萬元,發行後於103~106年度每年金額各約為14,531仟元、34,875仟元、26,156仟元及8,138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發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103~106年度之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32元、0.76元、0.57元及0.18元。然本公司未來幾年度之營收預估將持續呈成長趨勢,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售、質押、轉讓、贈與、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3)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股票股利分配亦併同交付保管,期限同原已保管股份。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需經董事會同意且需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