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依財政健全方案,並參考國際稅改趨勢,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將現行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度,包括調整台灣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盈餘)淨額的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的半數。
另為衡平租稅負擔,草案規定非台灣境內居住股東獲配的股利(盈餘)淨額中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的稅額,僅得以其半數抵繳該股利(盈餘)淨額的應扣繳稅額。
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的租稅負擔,草案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為其應繳納的稅額;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草案並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5級調整為6級,除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前5項課稅級距金額外,並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
為適度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租稅負擔,草案將兩稅合一制度改革所增加的稅收,部分用以提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各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