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歲陳女在彰化縣開蛇肉店,店面與張姓男子(51歲)毗鄰,2人從95年7月起至100年6月,在彰化縣多家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後來陳女為擺脫張男糾纏,向警方報案稱被張男性侵,且「次數不可計數」,彰化地檢署調查後予不起訴處分,陳女不服聲請再議,仍被台中高檢署駁回。
不料,處分書寄到張男住處,被張妻收到,怒告2人妨害婚姻,後對丈夫撤告。
彰化地院根據雙方供詞,查出陳女5年來與張男相姦次數達894次,平均每月相姦15次,依一罪一罰,與有配偶者相姦共894罪,判決陳女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但得易科罰金。
民事上,張妻再向陳女求償150萬元精神慰撫金。彰化地院審理時,陳女稱是張男要脅要潑她鹽酸,才與他上床。法官發現,陳女若被張男性侵,何以與他頻繁進出汽車旅館?且次數多達不可計數,「實在令人難以想像!」事實應為張男不滿陳女另結新歡騷擾,陳女才誣告張男性侵。